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所得稅法

函釋機關財政部
日期95-06-22
文號台財稅字第09504538810號書函
函釋主旨政黨如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申請統一編號
內容一、有關政黨如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問題,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,合於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,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;其不合免稅要件者,仍應依法課稅。又依政黨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認定,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,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團體,因此,本部9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7170號令規定,依法設立之政黨,自95年度起,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,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,並依行政院頒訂之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」 徵、免所得稅。依此,政黨應向其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,惟其當年度收支之節餘數為0或虧損,或雖有節餘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上開免稅標準者,均可依法免納所得稅。
二、至政黨如何申請統一編號乙節,為協助國內各政黨及其地方黨部了解相關稅法規定及申報程序,以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,本部前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確實執行輔導政黨申報措施,政黨如有所得稅申報及申請統一編號疑義,可就近洽轄區國稅局,請其提供適當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