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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31個政黨廢止備案

主旨:公告31個政黨廢止備案。

依據:政黨法第27條第2款及第29條規定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廢止備案之31個政黨如附件。

二、附件所列31個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,爰依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廢止備案並辦理公告。

三、公告廢止備案之政黨清冊,張貼於本部(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)公告欄,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