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12個政黨廢止備案。
依據:政黨法第27條第2款及第29條規定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廢止備案之12個政黨如附件。
二、附件所列12個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,爰依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廢止備案並辦理公告。
三、公告廢止備案之政黨清冊,張貼於本部(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)公告欄,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