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手機版選單
search
搜尋
進階搜尋
熱門關鍵字
查政黨
查財報
相關法規
法規
函釋
下載專區
政黨處分專區
最新消息
上方連結
回首頁
網站導覽
English
下方連結
網站安全政策
隱私權政策
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
分享
Facebook
Plurk
Twitter
line
Email
:::
字級
小
中
大
政黨資訊網
政黨資訊網
上方連結
回首頁
網站導覽
English
查政黨
查財報
相關法規
法規
函釋
下載專區
政黨處分專區
最新消息
:::
首頁
最新消息
最新消息
網頁功能
[另開新視窗]列印內容
分享
Facebook
Plurk
Twitter
line
Email
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有關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起算時點之解釋令,業經本部112年8月14日以台內民字第1120223684號令發布。
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有關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起算時點之解釋令,業經本部112年8月14日以台內民字第1120223684號令發布,詳細內容請下載附件參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