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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有關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起算時點之解釋令,業經本部112年8月14日以台內民字第1120223684號令發布。

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有關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起算時點之解釋令,業經本部112年8月14日以台內民字第1120223684號令發布,詳細內容請下載附件參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