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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 政治獻金法已有明確規範

針對外界關心已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擬參選人,如之後未參選,其所收受之政治獻金如何處理,內政部表示,對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機制,政治獻金法已有明確規範,擬參選人應注意相關規定。

內政部指出,擬參選人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時,依該法第21條規定,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,並須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;賸餘的政治獻金,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(監察院)辦理繳庫。

內政部也表示,已依法登記為候選人者,不論其後是否當選或落選,其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有賸餘,依該法第23條規定,可以在申報之日後4年內,作為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的費用、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、捐贈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以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等用途支用;4年內未支用完畢時,則應辦理繳庫。

此外,擬參選人在未登記為候選人前,對於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,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,在經過查證後,除屬於外、陸、港、澳資之捐贈,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辦理繳庫外,其餘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。至於未予返還或繳庫之政治獻金,也應依該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支用用途內予以使用,已有相關規範可資遵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