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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15個政黨廢止備案。

主旨:公告15個政黨廢止備案。 

依據:政黨法第27條第2款及第29條規定。  

公告事項:

  一、廢止備案之15個政黨如附件。

  二、附件所列15個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,爰依政黨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廢止備案並辦理公告。

  三、公告廢止備案之政黨清冊詳如附件,張貼於本部(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)公告欄,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。